审理经过
原告刘*胜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陈**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华紫宸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处罚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海霸王(汕头)**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