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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胜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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