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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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