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陈**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销案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华紫宸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处罚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与深圳**登记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深圳**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裁定书
赖要中与深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霸王(汕头)**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