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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陈**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销案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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