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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要中与深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要中于2015年7月17日以深圳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本院调查并释明,原告以书面方式确认被告变更为深圳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amp;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26amp;amp;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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