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颖诉被起诉人深圳**登记中心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查封香珠花园AB栋112号房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对香珠花园AB栋112号房作出的查封行为;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涉案房产香珠花园AB栋112号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