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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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