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