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丘**、丘**等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等104人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丘**等104人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丘**等104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等104人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等10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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