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等104人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丘**等104人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丘**等104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等104人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等10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