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人诉乐昌市政府不服林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吴**、刘**、刘**、刘**、李**、严*、谢**、吴**、吴**不服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乐府林决字(2014)6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刘**、吴**、刘**、刘**、刘**、李**、严*、谢**、吴**、吴**以被告已决定撤回该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吴**、刘**、刘**、刘**以刘**(已于2012年3月22日去世)的继承人身份认为本案的处理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刘**、刘**、吴**、刘**、刘**、刘**、李**、严*、谢**、吴**、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吴**、刘**、刘**、刘**、李**、严*、谢**、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刘**、吴**、刘**、刘**、刘**、李**、严*、谢**、吴**、吴**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刘**、刘**、吴**、刘**、刘**、刘**、李**、严*、谢**、吴**、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