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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限公司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秦**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司)因要求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兑现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金,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公司诉称,2008年初,王**在珠海市香港独资集装箱制造工厂就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简制集装箱方法,接受国**组织进行抗压、碰撞、复制试验检验时,从《深圳特区报》看到深府(2008)1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切感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思想解放,战略重点超前,政策优惠高效,招商承诺实在,故前往深圳市注册创新贸工、超市实业,多次上书变“深圳制造”为“深圳创造”,低碳创新。期间,《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及《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实施。王**结合发展规划及深圳市地处外贸港口且毗邻香港,决定新设秦*公司为综合总部企业,该司于2009年5月7日经登记设立,实收资本人民币26.00258亿元(注册资本人民币38.6811亿元)。秦*公司虽错过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24日期间首批总部企业申报认定,但秦*公司接二连三发现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9年5月21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8日对包**行、江**行、上**行予以奖励,还于2009年6月29日对综合型总部企业中信证券予以新设立奖励金人民币2000万元,故秦*公司从总部企业申报网站下载相关申报文件填写盖章,并已提交《关于将深圳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加入首批总部企业认定暨实时认定奖励的紧急申请报告》,希望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秦*公司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金。因深圳市人民政府一直未向秦*公司兑现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金,秦*公司曾以中华**国务院、中华人**技术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最**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四被告履行各自职责,纠正各自违法行为,并赔偿秦*公司的合法损失。秦*公司千万元资金消耗贻尽后已解散团队,王**与妻子在街边摆摊卖早餐,昼夜颠倒,早起晚睡,不仅顶酷暑火烤,还需抗强风暴雨。秦*公司的创新发明可解决水源短缺问题,再生绿色能源海量储蓄可替代煤炭污染,深圳市人民政府未按其发布的《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及《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兑现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金,致使秦*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秦*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未向秦*公司兑现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金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深圳市人民政府向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秦**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秦**司认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未向其兑现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金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判令深圳市人民政府兑现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金。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等关于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的相关规定,企业应于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24日将申请材料等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文窗口,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即企业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其可获得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的前提条件。因秦**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以何种方式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亦无法证明该主管部门已收到申请材料,故秦**司无法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其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即秦**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秦**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秦**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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