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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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