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张*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泰**限公司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深圳**术学院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与深圳**登记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深圳达**限公司与中华**布吉海关处罚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华紫宸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处罚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海霸王(汕头)**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赖要中与深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