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霸王(汕头)**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郑**,郑**,陈**,罗**等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蛇**份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海*与深圳**控制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牟**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