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牟**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海*与深圳**控制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