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音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涉案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未涉及土地的具体位置,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本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郑**,郑**,陈**,罗**等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蛇**份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海*与深圳**控制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牟**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