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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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