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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