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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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