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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中国**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5)汕龙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柯**亦提交上诉状,但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是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鉴于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没有继续上诉的必要,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电**汕头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柯**撤回对中国电**汕头分公司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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