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柯**诉被告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对被告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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