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被告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撤销证据保全决定书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汕头公安局金平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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