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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五金制品厂(经营者林**)与汕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五金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广东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5)汕濠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五金制品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汕**五金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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