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吴**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赖**与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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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叶**与珠海**业开发区城市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汕头**输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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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中国**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珠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三村西六三队村民小组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斗**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