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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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