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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佛山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佛山市**道办事处、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于2015年7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佛山**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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