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不服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在地在柳州市柳北区管辖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在地在柳州市柳北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