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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不服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在地在柳州市柳北区管辖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在地在柳州市柳北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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