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柳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蔡**与柳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汇**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柳江县**委员会中渡二队与柳江县成团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州**源局与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四村民小组、赖师志行政裁定书
柳江县**发公司与柳江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州**源局与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金**行政裁定书
韦**与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覃某某与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全某某与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鹿寨县**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