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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与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某不服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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