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某不服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蔡**与柳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汇**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莫**与柳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江县**委员会中渡二队与柳江县成团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州**源局与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四村民小组、赖师志行政裁定书
柳州**源局与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金**行政裁定书
韦**与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全某某与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鹿寨县**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书
陈**乐与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