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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与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逸乐不服被告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陈*逸乐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逸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逸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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