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韦**、易**、罗**、易**、何**诉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韦**、韦**、易**、罗**、易**、何**等6人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了其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诉讼目的已达到,故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韦**、韦**、易**、罗**、易**、何**等6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韦**、易**、罗**、易**、何**撤回对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韦**、易**、罗**、易**、何**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