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潘**等与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潘**、潘**、潘**、潘**、潘**诉被告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决定自行撤销被诉的良证处字(2014)3号《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原告潘**、潘**、潘**、潘**、潘**、潘**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潘**、潘**、潘**、潘**、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潘**、潘**、潘**、潘**、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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