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潘**、潘**、潘**、潘**、潘**诉被告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决定自行撤销被诉的良证处字(2014)3号《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原告潘**、潘**、潘**、潘**、潘**、潘**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潘**、潘**、潘**、潘**、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潘**、潘**、潘**、潘**、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