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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庆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庆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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