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庆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庆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龙**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潘**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潘**等与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融水苗族**小组办公室水利行政管理、电力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融水苗族自治**主管理委员会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