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显云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已作出答复,原告曾显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显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