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显云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已作出答复,原告曾显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显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龙**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潘**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欧**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融水苗族**小组办公室水利行政管理、电力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兴安县**责任公司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于**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文**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融水苗族自治**主管理委员会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