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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宽诉被告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自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李*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实现,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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