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宽诉被告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自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李*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实现,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韦**、韦**等与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乡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韦**与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鹿寨县**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书
龙**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潘**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欧**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潘**等与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