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韦解珍诉被告融安县潭头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融安县潭头乡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融安县潭头乡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