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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韦**等与融安县潭头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韦解珍诉被告融安县潭头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融安县潭头乡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融安县潭头乡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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