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江县**民委员会中渡二队不服被告柳江县成团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团政发(2013)29号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柳江县**民委员会中渡二队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江县**民委员会中渡二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江县**民委员会中渡二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居民委员会中渡二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