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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认为侵犯人身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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