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认为侵犯人身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