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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中请求:要求广西**限公司(原柳州微型汽车厂)还其教师政治声誉和身份,纠正教育改革基层行政对其的乱作为,给其归(队)。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赵**起诉的被告为广西**限公司,该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另外,起诉人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故本院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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