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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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