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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