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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柳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柳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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