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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卢*全诉被告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序号为3534012000470331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全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当事人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公安**路支队一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全以当事人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全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公安**路支队一大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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