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等与田东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林权证登记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已作出一审裁定。原告不服,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百**指令本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起诉时间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对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土地权属尚未作出处理意见,本案没有诉讼必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