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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防城**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工商局恢复其国家公务员身份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上诉人陶*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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