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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胡**等与中国-马来西**管理委员会国土市政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胡**、胡**、胡**诉被告中国-马来西**管理委员会国土市政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外协调,被告中国-马来西**管理委员会国土市政规划局对原告胡**、胡**、胡**、胡**的信息公开请求予以答复,原告胡**、胡**、胡**、胡**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此,原告胡**、胡**、胡**、胡**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胡**、胡**、胡**、胡**认为其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胡**、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胡**、胡**、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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