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海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沈宝成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口宝典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口宝典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