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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人民政府林*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昌诉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保城镇政府)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海南保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保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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