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昌诉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保城镇政府)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海南保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保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