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诉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朱减发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中,符**以纠纷已和解,起诉已无必要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负担,余下25元退回原告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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