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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东河镇人民政府与吴**等49人履行土地权属争议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方市东河镇人民政府因其与被上诉人吴**等49人履行土地权属争议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即该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由于本案属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审原告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也较大,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而且一审法院也没有征求当事人各方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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