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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限公司诉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司)因不服被告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五**管局)于2014年3月17日颁发的五指山房权证字第WZSC140002号房权证。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于2015年2月6日向被告房管局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被告房管局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司委托代理人刘x、王x芳,被告房管局委托代理人周x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未曾申请的情况下,颁发了五字第WZSC140002号产权证,此行为违反办证必经程序。原告认为被告颁发的五字第WZSC140002号产权证应以撤销。请求依法撤销五指山市房权证字第WZSC140002号产权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信件。证明原告在2011年1月8日致五**市委市政府信件,市委书记已批转至房产局,房产局知道鲁*家园是违法项目;

《立即停止为鲁泉家园项目办理一切手续的紧急告知》。证明市政府及城建局相关领导均对此事做了批示;

刻章许可证。证明与原告现在的印章不相符的印章都是假的;

(2013)五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2013)海**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住建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五住房字(2013)13号文。证明房产局是知道该项目存在问题;

询问笔录。证明房产局内部对此事非常了解,明确表示未看到证件原件,未按程序审核;

五检控申举答(2014)1号答复举报人通知书。证明五指山市检察院对刘x的举报进行受理;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的证明、撤销决定、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证明公安局对伪造印章案决定继续调查,假印章至今扣押在公安局。

报纸(庭后补交)。证明原告的公章已在2012年7月12日在报纸上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

被告辩称

被告五**管局辩称,一、关于本案房产证的背景情况。以原告名义建设的鲁*家园项目,在向我局申请颁发本案房产证之前,已经向外出售了150多套房屋。但由于原告和案外人的矛盾,导致向客户办理房产证的过程困难重重。对此,150多户业主不断信访。颁证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五**市委、市政府对此做出了多次指示,要求解决户主的房产证问题。但依据规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此,首先应当办理鲁*家园项目的房产证,才能办理业主的房产证。故本案颁证是解决各业主房产证的关键前提。二、被告发证行为完全合法,原告要求撤销毫无理由。本案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被告通知原告前来办理颁证申请。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但第一次所提交的材料不全。被告根据**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补交材料,包括委托书、申请书上应当盖原告公章。原告事后补交了相应材料。被告审查全部材料之后,认为申报登记材料符合登记条件,准予初始登记。三、本案颁证问题关系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如原告未申请颁证,被告也将依职权启动房地产登记,为鲁*家园项目颁发房产证,进而依业主的申请办理业主的房产证。鲁*家园项目自2009年以来对外销售房屋。因此,各业主未能办理产权证已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对此,被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3)178号的规定以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一旦确定原告不愿申请颁证,被告将依职权启动房地产登记,为鲁*家园项目颁发房产证,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进而依业主的申请办理业主的房产证。综上,被告颁证行为是合法的,请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书。证明原告提交的房屋登记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提供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提交了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证明原告提交了房屋竣工的证明;

工程项目完税证明。证明原告已完税;

测绘报告。证明被告对申请房屋进行了测绘;

信访材料。证明业主因原告未办理房产证而信访;

关于尽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通知及签收文件登记表。证明由于证据1、证据2存在问题,被告要求原告报送有关材料;

委托书、申请书。证明原告依被告要求补交有关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通知书。证明被告通知原告领取房屋产权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为查明本案中登记申请书中的公章是如何加盖的问题,本院依职权向案外人刘*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一份股东会记录。

原告补充的证据。针对本院依职权做的询问笔录及调取的股东会记录,原告补充提交了美**法院关于崔**、陈**诉被告王x英、海南**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一案的传票、裁定书及(2011)美民二初字第105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的传票,证明案外人刘*所言不实。

四、事实与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经庭审质证,现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质*。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当庭提交的,但原告均提供了证据的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对于庭后补交的报纸,被告认为没有报纸的出处,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报纸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认定。

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除了对证据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本院对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中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据2由于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证据5、6、7、9、10、11、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8由于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的原件,对证据8不予认定。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认定。

本院依职权做的询问笔录及调取的股东会议记录经原告质证,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案外人刘*所言不实,认为股东会议记录不合法。经被告质证,对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股东会议记录与本案无关联系,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针对本院调取证据补充证据的认定。

对原告补充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8日,案外人刘**、宋**、李**、董**共同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五方出资购买海南省五指山市计生局抵债给林*新的5亩土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即鲁*家园。因五方暂不具备注册大公司条件,前期运作必须依托有实力单位进行,为此该项目采取借用鲁**司的手续运行,该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及盈亏和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五方享有和承担,鲁**司概不干预,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要无偿的提供方便、密切配合该项目。同时鲁**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五方无关,五方不承担责任。刘**负责协调和衔接好与鲁**司的关系,并以鲁**司名义与五方签订相关协议。鲁**司法定代表人王**在该联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为建设鲁*家园项目,刘**以鲁**司的名义提交申请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了鲁**司的公章,向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于2008年6月11日向鲁**司颁发了选**(2008)1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2008)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字第10号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并于2010年2月10日向鲁**司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600120100210101)。鲁**司对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以上四证的行为不服,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五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上述四证的行为违法。海南**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海**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五指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以五公消验复(2012)第0011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认为鲁*家园经复查合格。2014年1月20日,五指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鲁*家园项目颁发了竣工验收备案证。2014年1月22日,案外人刘*向五**管局提交了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王**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项目完税证明、测绘报告。但由于以上材料中有部分材料没有加盖公章,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鲁**司发出《关于尽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通知》。并于2014年1月27日由崔**签收。2014年2月3日,案外人刘*将加盖鲁**司印章的委托书及单位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交至被告处。2014年3月17日,被告五**管局为鲁**司颁发了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WZSC140002号房产登记证书。

另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刻制公司新印章并予以备案。新公章与案外人向被告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明显不一致。2013年6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将案外人刘**持有的鲁**司印章予以扣押。2013年6月7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决定继续调查鲁**司印章被伪造案。现该案尚未审结。2012年7月12日,鲁**司曾在报纸上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但对新印章的启用未进行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u0026ldquo;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u0026rdquo;本案中,案外人已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房管局提交了相关材料,虽然提交的有些材料中未能加盖公司公章,但未能加盖公司公章的原因系因鲁**司股东内部发生矛盾,导致公章无法加盖。而鲁泉家园现已对外出售了百余套房屋,业主为房产证办理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以信访的方式多次向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反映,社会矛盾极为突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3)178号文的精神,被告房管局为维护社会稳定及购房业主的利益,因此办理了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WZSC140002号房产登记证书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行为。至于原告认为案外人刘*提交的材料中加盖公章与原告现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的问题。原告只是在报纸上公告其原公章已作废,但并不能证明何时启用新印章,不能证明被告已知晓其已使用新印章,对原告的此项诉称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海南**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海南**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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