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琼中县湾岭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不服琼中县湾岭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作出《关于陈**与刘光荣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意见》的行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琼中县湾岭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已作出撤销《关于陈**与刘光荣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意见》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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