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因不服被告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扣车的执法行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以已与被告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原则,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并由原告卢*负担,原告卢*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给原告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