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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与刘*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由重庆**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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