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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张**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廖光书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张**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张**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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