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张**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张**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周**与重庆**公安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汤家院社陈**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强大应与重庆**业委员会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竟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与刘*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