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确认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承担25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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