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确认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承担25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周**与重庆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汤家院社陈**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重庆市大**村民委员会第四社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王*等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周**与重庆**公安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强大应与重庆**业委员会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张**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廖光书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竟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